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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研发专利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4-06-04 18:09
在企业自行研发并计划申请专利权的过程中,关于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特别是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决策,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以下将分析企业自研项目达到何种条件需要进行资本化,以及资本化的必要性和直接费用化的可行性:
资本化的条件
技术可行性:开发的无形资产需在技术上具备可行性,即能够使用或出售。
经济利益:无形资产应能产生经济利益,例如有市场存在或内部使用能带来效益。
资源支持:企业需要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来完成无形资产的开发。
支出可计量: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直接费用化的可行性
研究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无法区分:如果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则全部费用化。
不满足条件: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您好,
专利权是否资本化与出售或持有没有直接关系。资本化时点为取得专利权的同时。资本化之前在开发费用归集
专利权资本化不能在当期一次性摊销,按收益年限摊销,会影响到所得税税前扣除,一次性计入费用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
可以分摊计入无形资产,可以按工时,人数进行分摊计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是准予扣除的,而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这一规定适用于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如果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实不相瞒。作为一个正常经营企业,收到100万,然后付出去100万,这本身是不正常的——其实,大家都知道,我相信您自己心里也明白。况且,如果只是“代收代付”,其实反而是不会有“合同、流水、发票”的。税务层面,极有可能会被怀疑虚开发票;其他法律层面,也可能会被怀疑,比如“洗钱”,比如“帮信”之类。总之,建议您根据这样做的真实目的,基于法律规定作出合法合规判断。
应当先入“预付账款”,于实际消费或者购买时结转相关资产或者成本费用科目。
充值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使用时
借:库存商品等
贷:预付账款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根据劳务服务具体目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依法可以抵扣)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若向自然人支付,则需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