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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研发专利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4-06-04 18:09
在企业自行研发并计划申请专利权的过程中,关于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特别是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决策,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以下将分析企业自研项目达到何种条件需要进行资本化,以及资本化的必要性和直接费用化的可行性:
资本化的条件
技术可行性:开发的无形资产需在技术上具备可行性,即能够使用或出售。
经济利益:无形资产应能产生经济利益,例如有市场存在或内部使用能带来效益。
资源支持:企业需要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来完成无形资产的开发。
支出可计量: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直接费用化的可行性
研究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无法区分:如果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则全部费用化。
不满足条件: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您好,
专利权是否资本化与出售或持有没有直接关系。资本化时点为取得专利权的同时。资本化之前在开发费用归集
专利权资本化不能在当期一次性摊销,按收益年限摊销,会影响到所得税税前扣除,一次性计入费用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
可以分摊计入无形资产,可以按工时,人数进行分摊计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是准予扣除的,而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这一规定适用于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如果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需要缴纳。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你说的班车租赁是什么意思?就是单独的租一辆班车吗?如果是单独租一辆班车,就是按照有形动产租赁。就是13%的税率。如果你是带着司机对外进行出租,那其实理解为就是给对方提供了一个运输服务,那么就是按照9%,也就是你的业务跟你的合同要整体的匹配起来,要明确一下到底是租赁,还是提供运输服务。新的增值税法对这块没有其他的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