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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研发专利问题
在企业自行研发并计划申请专利权的过程中,关于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特别是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决策,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以下将分析企业自研项目达到何种条件需要进行资本化,以及资本化的必要性和直接费用化的可行性:
资本化的条件
技术可行性:开发的无形资产需在技术上具备可行性,即能够使用或出售。
经济利益:无形资产应能产生经济利益,例如有市场存在或内部使用能带来效益。
资源支持:企业需要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来完成无形资产的开发。
支出可计量: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直接费用化的可行性
研究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无法区分:如果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则全部费用化。
不满足条件: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您好,
专利权是否资本化与出售或持有没有直接关系。资本化时点为取得专利权的同时。资本化之前在开发费用归集
专利权资本化不能在当期一次性摊销,按收益年限摊销,会影响到所得税税前扣除,一次性计入费用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
可以分摊计入无形资产,可以按工时,人数进行分摊计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是准予扣除的,而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这一规定适用于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如果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