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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4-08-20 10:20
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如上所述,“货物物理损伤”且“承运商全额赔”,已不符合上述进项税额定义,因而需要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豆腐并非税法范畴的“农产品”,因此不能享受上述政策。
这不是视同销售,本身就应该纳税的。成本及应纳税金合计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严格来讲,集团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主体、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费用应当分别入账、税前扣除。因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与本公司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