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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请问企业白条抵库属于违法行为吗?责任人怎么界定?追究法律责任吗?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该咋样处理?谢谢!
【解答】您好!白条抵库,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真实性要求:这里指的是用白条来冲抵现金;而如果因为没有合规凭证,但经内部有权人员审批后,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则虽然违背会计、税法关于票据方面相关规定,进而失去抵扣、扣除等权利,企业虽受损失,但违法情节尚不严重。如果“白条冲抵现金”,则带来现金安全、资金抽逃、隐蔽业务、核算真实等问题,进而可能导致比较严重的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工作中,一定要区分上述两种情形:现金支出就是支出,不能以白条来抵现金。至于凭证合规性,则对于个人来讲,只要领导审批,则责任尚在其次。保证业务真实性是最关键的,不能有欺骗、隐瞒行为。
买卖理财产品如果是保本的需要按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当年有的产品亏损有的盈利,可以盈利互抵,互抵后还是盈利的纳税,亏损不纳税,但也不能延续到次年。如果非保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产生的溢价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需要缴纳所得税,亏损和盈利在不同年度分别计入不同年度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中就可以。
分期确认即可(除非一次全额开票)。
相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现金管理要求,经营活动支付现金最多为1000元。事实上,莫说1000元了,恐怕现在上街买菜,也不大用现金了吧?因此,如果大额支付现金,往往会引起怀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