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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工资
铂略会员70607662
提问于 2024-12-19 16:07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甲公司、乙公司,这是两个独立的主体。那么,甲公司的钱,怎么到了乙公司账户呢?而乙公司的钱,又怎么到了甲公司员工手里呢?个人所得税如何代扣代缴呢?这些问题都很难讲。其实,之所以很难,这正是“冻结”的原理,原本就是让“甲公司难”而促使其履行相关义务呀。所以说,根本之处,还是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以解冻账户,这样才可以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至于“有什么财税问题”,其实不难想象,税法不可能基于这种“逃脱法律义务”(要不为什么被冻结)的情形而设定税务处理方式的。
超过183天也算。
相关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5年货到,票未到,应该暂估入库,然后对外销售确认收入的同时按暂估成本先进行主营业务成本的结转。
2026年发票到了之后,冲销原来的暂估分录和结转成本的分录,然后再重新按照发票的金额,计入到存货和存货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如果金额跟暂估的是一致的,就不需要冲销再重新入账,发票附在原暂估凭证后即可。
应该把原来的发票冲红,重新按新的这个商品,重新开票。
会计处理也是先冲红原来的入库的存货,再按新的发票重新计入到存货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