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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实不完全相符,这本身倒没有什么。您至少需要注意:
一、经营活动要依法进行,无论名称是否包含。
二、要如实开票、申报纳税。
这不是能够“操作”的。只要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就仍有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总不能每年停产前后,“解除、续签”一轮吧。
严格来讲,谁支付(发放),谁有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且,这又带来人员归属问题;相当于集团工会(独立法人)给“外人”发了实物,其实又不符合工资薪金,而涉及劳务报酬所得或者偶然所得了。谨慎起见,您这个情况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1. 综合所得收入不高且需补税(免办条件)
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注:如果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则不在免予办理之列。
2. 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
如果平时已经预缴的税款与年度汇算后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完全一样,既不需要退税也不需要补税,那么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3. 符合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
如果经过计算,平时多缴了税款,符合国家退税条件,但纳税人自愿放弃退税、不申请退税的,也无需办理年度汇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