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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实不完全相符,这本身倒没有什么。您至少需要注意:
一、经营活动要依法进行,无论名称是否包含。
二、要如实开票、申报纳税。
一般情况下跟用工单位直接相关的在用工单位来报销是比较合适的,但如果双方约定所有的费用都由劳务派遣公司来承担,然后劳务派遣公司在向用工单位来收取的情况下,由派遣单位来进行报销也不是不可以。
总分公司是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所以分公司列支工资和社保最终是要和总公司汇总的,所以我理解即便产生收入小于成本造成亏损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和税务部门进行解释的,分公司只是服务部门,不产生收入,所以出现类似情况。
总公司支付工资和社保,只是资金流转,双方挂往来就可以,因为本来就是一个法人主体,不能一个做收入一个做成本的。
(非金融企业)超过权益性投资2倍部分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二)其他企业,为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