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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1-14 14:10
不可以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如上所述,出租方2017年才成立,自然不可能“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
我认为是不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