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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方承担贴息费账务处理和相关税务处理
铂略用户80629776
提问于 2025-02-19 11:15
简单来讲,一切都是理由。就是销售方给了19.6万的销售折让(什么理由并不重要)。既然已经全额开票,则应就此金额,开具红字发票冲之,税务处理随之而冲。即销售方冲减销售额、销项税额,购买方冲减购买成本、进项税额。
如何进行发票、税务处理,取决于税法规定,不在于是否“愿意”。如果对方不愿意遵守税法,而对您公司产生了影响,建议可向税务机关举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或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按照您的描述,“物流公司委托无车承运公司(网络货运平台)进行运输”,那么,我的疑惑是,既然“网络货运平台”无车,那怎么能够完成货运服务呢?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税〔2014〕109 号”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三、契税方面,可以免征。
购进1000万的设备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生产经营,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2020年自建生产车间已经转固原值2000万,26年又发生了车间的装修200万,这个用途是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话,200万专修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如果属于混合用途,200万装修的进项在发生时可以一次扣除,然后在未来混合用途期间,需要逐年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