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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报附加税费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2-27 09:5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城建税及附加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了增值税免抵税额。
免是出口环节免的增值税,这部分应作为附加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采用免退办法,其出口免税,这部分免征的增值税跟生产企业的免抵税额不同,不计算附加。
您好,
关键是您公司换汇成本低的核心原因是什么。例如,
技术品牌溢价:该产品拥有核心专利/自主品牌,市场议价能力强,故售价远高于普通同类产品。
采购成本优化:与供应商长期合作,采购量大,获得了极优的采购折扣/批量优惠,导致采购成本显著降低。
市场策略:新兴市场红利,产品是为该市场定制的特殊产品,有较强竞争力。
还有汇率波动的收益等其他原因。
整体而言,只要基于真实业务,资金流、货物流一致,一般问题不大。
若能区分,则分别对应抵扣、转出即可。
若不能区分,则需要按照比例转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概括来说,单纯的拆除(无论谁实施)不能直接调减房产原值,只有在更换并有新的资本性投入时,才可能按规定扣除被替换部分的价值。
情形一:房屋部分设施/装修拆除,不再复用、不再替换
通常不能直接扣除该部分原始成本。这是“拆除”而非“更换”,不符合“更换时可扣减”的规定。
会计处理影响:房产原值首先取决于会计上是否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处理。单纯的拆除,在会计上通常作为损失处理,不直接影响房产原值。
情形二:原房产装修随房产租赁给客户,由客户自行处置
房产原值不能因此变动。原因:装修的所有权仍属于您(出租方)。客户只是作为承租人进行处置,这并不改变该装修在您账面上的资产属性。因此,这仅是一项租赁合同安排,不构成税法上允许调整房产原值的事由。
情形三:房产交付给租赁客户时,明确原装修由其拆除
房产原值同样不能因此扣除。原因分析:与情形二类似,拆除行为由客户实施,但该装修的法律所有权和会计上的资产归属仍是您的。合同约定不能改变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法上的计税基础。因此,这仍不构成“更换”,房产原值不能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