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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报附加税费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2-27 09:5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城建税及附加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了增值税免抵税额。
免是出口环节免的增值税,这部分应作为附加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采用免退办法,其出口免税,这部分免征的增值税跟生产企业的免抵税额不同,不计算附加。
其实,您的分析非常专业到位。如您所述,方案二并不妥当,不建议选择。至于方案一和方案二,如果客观条件允许的话,还是这个更加准确。当然也可以权衡利弊、成本,选择方案三也非不可。
由于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问题,自进口放行之日起 1 年内(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批准可延至最长 3 年)可以申请退还进口时缴纳的关税、增值税。但是必须原状(未使用、未加工、保持原状态)复运出境。此时,关税可以全额申请退还。进口增值税未抵扣的,
可以一并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增值税已经抵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予退还;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因为那批货物已经不是你的了。
出口的时候用“退运货物”方式进行报关。
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 = 退运货物
征免性质:其他法定(免税)
备注栏注明:品质不良退运、原进口报关单号、进口日期
不要用 “直接退运”。直接退运适用于货物进境后、尚未海关放行前直接退运。
退运出境报关需要的材料
一. 基础单证(必备)
1、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 退运货物)
2、原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3、原进口关税 /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4、商业发票(注明 “退运货物、质量问题”)
5、装箱单
6、提单 / 空运单(收货人对应原发货人)
二、. 退运证明文件(核心)
1、退运协议(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写明质量问题、退运原因、数量、原合同号)
2、质量问题说明(你方出具,加盖公章,详述不良情况)
3、检验证明(可选,目前海关已取消强制第三方检测;但海关认为必要时仍可要求提供,如 SGS、CIQ 等报告)
退运时符合上述关税退还条件的,不征收各项税费。不符合上述关税退还条件的,按一般贸易出口征、免、退各项税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