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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或者专利权之类,如何开发票?
虹彩君
提问于 2025-02-27 10:59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销售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特许权、专利权等),适用税率6%。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
第三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如境外客户仅在境外使用特许权),免征增值税;若涉及境内服务支持(如技术维护),则需视同境内销售。
2. 开票关键点
税目选择
→ 销售无形资产 → 税目编码: 1060300000000000000 (以开票系统最新编码为准)
税率适用
→ 若境外客户仅在中国境外使用特许权/专利权 → 免税(需留存备查资料);
→ 若涉及境内技术支持/服务配合 → 按6%征税。
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理解。但个人以为,基于“法无禁止则可”之原则,如上所述,可以视为对方提供仓储服务存在瑕疵,因此减少仓储服务费,按照实际收取服务费开具发票。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亦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样理解不对的。
其实,这儿涉及两个税务处理环节:预缴、申报。
如您所述,购销倒挂,预缴环节不用交增值税了。
但是,申报环节,要按照实际销售额9%来计提销项税额。至于购入时取得什么发票,与销售时计税无关。(如果已经预缴了,这时候可以抵减。但是因为没有预缴,所以也不存在抵减了。)
所谓的外包就是整个业务都是B 来做的,那么A 向客户怎么开票,B 向A 就应该怎样开票,理解就是一个转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