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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医疗服务相关的药品免增值税”,您这句话的出处在哪儿?我怎么没找着这个说法呢?
其实,我个人以为,您可能真的混淆概念了。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提供了一个“医疗服务”的概念。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是这样一个逻辑: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解释: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此处“医疗服务”,是加了定语的“医疗服务”,定语至少包含两个部分:1、医疗服务指导价格;2、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
也就是说,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要用附件3加了定语的定义,而不能用附件1的全部定义。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