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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医疗服务相关的药品免增值税”,您这句话的出处在哪儿?我怎么没找着这个说法呢?
其实,我个人以为,您可能真的混淆概念了。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提供了一个“医疗服务”的概念。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是这样一个逻辑: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解释: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此处“医疗服务”,是加了定语的“医疗服务”,定语至少包含两个部分:1、医疗服务指导价格;2、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
也就是说,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要用附件3加了定语的定义,而不能用附件1的全部定义。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按照独立公允原则处理。比如甲公司、乙公司是关联企业;甲公司借了2个亿给乙公司,没有收利息,银行贷款利率4%,那就视为甲公司收到800万的利息,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双方税负完全相同。就是说,比如两个公司这年分别交了2000万的企业所得税;那可以不用调整。因为税收整体没有损失,一边多交,另一边就少交。
但是,如果双方税负不同,比如甲公司盈利、乙公司亏损,就必须进行纳税调整了。因为甲公司收了利息,需要交税;乙公司支付利息,还是亏损,这样税收整体就影响了。
预收款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货时一并确认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或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如果业务真实,依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纳税,那也不会涉及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