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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医疗服务相关的药品免增值税”,您这句话的出处在哪儿?我怎么没找着这个说法呢?
其实,我个人以为,您可能真的混淆概念了。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提供了一个“医疗服务”的概念。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是这样一个逻辑: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解释: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此处“医疗服务”,是加了定语的“医疗服务”,定语至少包含两个部分:1、医疗服务指导价格;2、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
也就是说,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要用附件3加了定语的定义,而不能用附件1的全部定义。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样不能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必须乃是法定事实。如您所述,“对方一直经营没有注销,也没有起诉”,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不会认可这种“损失”的。
一、如您所述,既然“以法院判决为依据”,那么,如果税务局不认可,您与税务局发生争议进而引发诉讼,那不还是回到“法院判决”上来吗。所以说,税务局不可能不认可。
二、不可以。抵债只是一种销售方式,仍须开具发票。发票属于税务机关主管,您可就此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举例来讲:您卖了一件衣服(成本150元)给顾客,价格200元;另收1元,赠送一张门票(此门票5元购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1
贷: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13%)196
其他业务收入+增值税(6%)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其他业务成本 5
贷:库存商品 150
您购买门票时所计入的科目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