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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第二年八月才收到货款,是否要在第二年四月份时候按视同内销补税
您好,
不需要视同内销。根据政策规定,若出口货物未在次年4月18日(即2025年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收汇,但后续实际收到货款(如第二年8月收汇),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无需视同内销补税:
符合视同收汇条件:若因合同约定、不可抗力等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的情形(如合同约定收汇时间晚于4月18日),企业留存相关材料即可视同收汇,无需补税
后续实际收汇:即使未在4月18日前收汇,只要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或实际收汇后,仍可重新申报退税
关于税务查账查到这笔出口申报是否有权利要求补税并加以处罚,只要是合理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