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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4-02 08:31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上述规定,从税收的角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其实,新的开票系统主要整合了原先“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并入到了“生产生活服务”;其他的没有太大变化。也就是说,大类归到“生产生活服务”(也是暂时的,以后还会调),但具体项目、编码没变;您可根据具体服务情况,比如技术开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选择相应编码。
如果是属于注销前产生的相关费用,当时没有开具,我理解是可以开具的,但如果已经做完注销手续,开具发票也没有意义了,开具目的是什么呢?
卖方应该承担的税费税单的抬头都是卖方的抬头,即便你能取得这些票据,也不能税前扣除,而且卖方也不能对税费的部分来开具发票,你这个可以依据双方的协议和转账的凭证入账,但是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