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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信息与备案信息不符是否可以抵扣?
铂略会员45537837
提问于 2018-04-02 09: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贵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信息栏中,开户行信息与在税务局备案的发票信息不一致,存在进项税不得抵扣的风险。
其实,新的开票系统主要整合了原先“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并入到了“生产生活服务”;其他的没有太大变化。也就是说,大类归到“生产生活服务”(也是暂时的,以后还会调),但具体项目、编码没变;您可根据具体服务情况,比如技术开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选择相应编码。
如果是属于注销前产生的相关费用,当时没有开具,我理解是可以开具的,但如果已经做完注销手续,开具发票也没有意义了,开具目的是什么呢?
卖方应该承担的税费税单的抬头都是卖方的抬头,即便你能取得这些票据,也不能税前扣除,而且卖方也不能对税费的部分来开具发票,你这个可以依据双方的协议和转账的凭证入账,但是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