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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问题
曲馨兰
提问于 2025-05-28 08:48
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如果符合上述情形,资产一起划转给对方,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有偿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无偿与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还是单独做价转让。
抱歉,还有个文件是涉及货物不征税增值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如果你本人属于以下特定群体,可在上述减半优惠基础上叠加享受额外的税额扣减。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2. 重点群体
包括: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及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标准与退役士兵相同: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上述税费,执行期限同样至2027年12月31日。
虽然工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需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严格来讲,其实也需要发票入账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这个采用会计标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那么,如上所述,对于上述“仪式”费用(比如剪彩、举办活动之类),无需并入房产原值。当然,房屋本身奠基、封顶、竣工等支出,显然构成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