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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发票问题
金达钼业
提问于 2025-06-03 16: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既然“车型(车种)没填”,则并未完全符合上述要求。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上述发票确有瑕疵。谨慎起见,建议您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比较妥当。
分别计算:境内工资薪金按综合所得计算,综合所得税率3%-45%;境外利息股息按20%单独计算,两者不合并。
另外境外已纳税款可抵免: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可按规定抵免境内应纳税额(需提供完税证明)
如果乃是住房,则无需缴纳印花税。根据“财税〔2008〕24号”二、(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若为其他房产,则需要缴纳印花税,政策依据就是印花税法一般条款(因为没有类似上述特殊条款予以排除了)。
这个存在风险的。
按照增值税法相关规定,总公司、分公司各为独立纳税人。而发票开具要求与事实相符,如上所述,乃是分公司房租,则发票抬头必须开给分公司,而不能开给总公司(谁来支付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谁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