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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止合同支付供应商的备料损失,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供应商是否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6-04 09:40
按您所述——我司赔付完款之后,通常情况下那些料就属于我司了,说明您对供应商的赔偿损失,实际就是材料采购,因为材料已经归属于您公司,至于之后是报废还是怎么样,那是后续处理的问题,所以你这种行为属于购买行为,对方也属于销售行为,需要给你公司开具发票,发票的名称就是该原材料的名称。
备注栏没有必须填写的要求,可以根据需要填写
打个比方:张三这个月实际上班20天,有3天没来,所以给他发了20000块,那应税所得就是20000块。所以,这儿不应当有“工资多少、扣了多少,发了多少”的概念,而是实际上了多少天班、发了多少工资这个理念。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不是“画饼”工资,是实际工资。
需要。
只要向个人支付款项,就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符合实际情况,合理拆分可以;但为了享受优惠政策,而进行不合理拆分,那是不行的。政策依据方面,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