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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止合同支付供应商的备料损失,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供应商是否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6-04 09:40
按您所述——我司赔付完款之后,通常情况下那些料就属于我司了,说明您对供应商的赔偿损失,实际就是材料采购,因为材料已经归属于您公司,至于之后是报废还是怎么样,那是后续处理的问题,所以你这种行为属于购买行为,对方也属于销售行为,需要给你公司开具发票,发票的名称就是该原材料的名称。
备注栏没有必须填写的要求,可以根据需要填写
当然可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业务往来以及发票、税务处理,必须与事实相符。打个比方,如果是个人提供了服务,就要个人提供发票;如果是企业提供了服务,则是企业提供发票。就是这个意思。
个人觉得,这种情况子公司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其实,股权激励这种方式并无特殊之处;举个简单例子,就是母公司给了子公司员工10万块钱,这个10万块子公司并没支出,所以子公司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这个业务,新旧税法并无区别。
所谓“销售赠送”,名为“赠送”,实为捆绑销售。比如说,过年的时候,白酒买一(标价400元/瓶)赠一,我花400块买了一瓶、“赠”了一瓶,其实就是400块钱买了两瓶酒而已。
所谓“赠送”,只是促销口号。也就是说,这儿不存在“视同销售”,就是“销售”了两瓶酒,销售额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