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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6-04 11:53
可以。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这个存在风险的。
按照增值税法相关规定,总公司、分公司各为独立纳税人。而发票开具要求与事实相符,如上所述,乃是分公司房租,则发票抬头必须开给分公司,而不能开给总公司(谁来支付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谁租了)。
这儿是指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经营活动,可以依法抵扣。比如旅游企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并且全额计税,为游客支付餐费并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可以依法抵扣。
应当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发票,并且支付时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