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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如果实际发生,会计根据真实性原则可以报销入账,但需要纳税调整。
但如果是窗口单位,西服属于工作服性质,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列支并税前扣除。
如果可以的话,是否可以折成货币形式发放,这样作为一项补贴可以计入工资薪酬,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个税也依然需要缴纳。
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理解。但个人以为,基于“法无禁止则可”之原则,如上所述,可以视为对方提供仓储服务存在瑕疵,因此减少仓储服务费,按照实际收取服务费开具发票。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亦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样理解不对的。
其实,这儿涉及两个税务处理环节:预缴、申报。
如您所述,购销倒挂,预缴环节不用交增值税了。
但是,申报环节,要按照实际销售额9%来计提销项税额。至于购入时取得什么发票,与销售时计税无关。(如果已经预缴了,这时候可以抵减。但是因为没有预缴,所以也不存在抵减了。)
所谓的外包就是整个业务都是B 来做的,那么A 向客户怎么开票,B 向A 就应该怎样开票,理解就是一个转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