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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电子的档案及打印档案存档问题
铂略用户80603908
提问于 2025-08-20 19:50
这个问题有些纠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这个规定实在太老了,“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按照《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相关规定,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然而,这个文件级次又比“实施细则”低。
因此,妥善起见,建议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当然,据我观察,似乎现在税务机关并未要求必须打印纸质账簿——甚至有的企业,记账凭证都不打印,而原始凭证也是扫描上传;当然,原始凭证肯定不会扔掉,而是单独装订吧。)
根据业务实质判断,更倾向界定为宣传费用,虽然是参展过程中合作方提供的,和我们找其他人制作应该取得效果和作用是一致的。
实际支付给对方90万即可,另外16万代扣代缴。
借:管理费用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
贷:银行存款 90万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6万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企业所得税 10万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6万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企业所得税 10万
贷:银行存款 16万
若无偿提供加工劳务(这不叫“服务”),未收取报酬,则无需在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处理。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列举视同销售情形,并未包含此项——依照“税收法定”原则,无征税依据即是不征税的依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