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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电子的档案及打印档案存档问题
铂略用户80603908
提问于 2025-08-20 19:50
这个问题有些纠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这个规定实在太老了,“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按照《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相关规定,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然而,这个文件级次又比“实施细则”低。
因此,妥善起见,建议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当然,据我观察,似乎现在税务机关并未要求必须打印纸质账簿——甚至有的企业,记账凭证都不打印,而原始凭证也是扫描上传;当然,原始凭证肯定不会扔掉,而是单独装订吧。)
需要按照独立公允原则处理。比如甲公司、乙公司是关联企业;甲公司借了2个亿给乙公司,没有收利息,银行贷款利率4%,那就视为甲公司收到800万的利息,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双方税负完全相同。就是说,比如两个公司这年分别交了2000万的企业所得税;那可以不用调整。因为税收整体没有损失,一边多交,另一边就少交。
但是,如果双方税负不同,比如甲公司盈利、乙公司亏损,就必须进行纳税调整了。因为甲公司收了利息,需要交税;乙公司支付利息,还是亏损,这样税收整体就影响了。
预收款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货时一并确认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或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如果业务真实,依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纳税,那也不会涉及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