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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电子的档案及打印档案存档问题
铂略用户80603908
提问于 2025-08-20 19:50
这个问题有些纠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这个规定实在太老了,“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按照《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相关规定,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然而,这个文件级次又比“实施细则”低。
因此,妥善起见,建议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当然,据我观察,似乎现在税务机关并未要求必须打印纸质账簿——甚至有的企业,记账凭证都不打印,而原始凭证也是扫描上传;当然,原始凭证肯定不会扔掉,而是单独装订吧。)
这样不能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必须乃是法定事实。如您所述,“对方一直经营没有注销,也没有起诉”,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不会认可这种“损失”的。
一、如您所述,既然“以法院判决为依据”,那么,如果税务局不认可,您与税务局发生争议进而引发诉讼,那不还是回到“法院判决”上来吗。所以说,税务局不可能不认可。
二、不可以。抵债只是一种销售方式,仍须开具发票。发票属于税务机关主管,您可就此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举例来讲:您卖了一件衣服(成本150元)给顾客,价格200元;另收1元,赠送一张门票(此门票5元购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1
贷: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13%)196
其他业务收入+增值税(6%)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其他业务成本 5
贷:库存商品 150
您购买门票时所计入的科目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