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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头代签工资表税务上有风险吗
其实,您上面两个问题,是基于不同设定。第一个问题,是表达了“您公司的临时工,但是工头代领工资”;第二个问题,则希望“不是您公司的临时工”。显然,这样就有矛盾了。
事实上,如果确实存在雇佣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所谓“临时工”),按照工资处理是可以的;并且“由工头出具收据代领工资”,这也改变不了雇佣事实。当然,如果发生了意外,公司恐怕不能规避责任。
代领工资在税务处理并无影响。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是一种“付款方(收购单位)向收款方(销售方)开具”的特殊发票。它主要用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即自产自销的农户,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中间商、农业企业、合作社等)收购其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开具。
并非所有企业都能开,通常需同时满足:
已办理税务登记(通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仓储购销业务);
在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农产品收购企业”资质备案/项目备案;
有真实收购业务、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等。
仅限于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如小麦、稻谷、鲜活畜禽、水产品、林木等,以《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为准)。
深加工农产品、外购再销售的非自产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各地电子税务局/数电票平台已逐步替代纸质票,开具时注意:
销售方信息:必须如实填写实际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种植/养殖地址、联系电话等;不得写“农户”等统称,不得多户合并汇总开票,应一户一票、逐笔开具。
货品名称:必须具体到品名(如“小麦”“玉米”),不能笼统写“农产品”“粮食一批”。
税率栏:选择“免税”(不是零税率/不征税)。
金额:按实际收购价款(买价)开具;装卸、运输、分拣等杂费不得并入收购金额。
资料留存:建议留存/备查农户身份证复印件、自产证明或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过磅单/入库单、付款凭证(尽量对公/可追溯,减少大额现金)、收购台账等,做到票、货、款、账一致。
需要,子公司如果不偿还,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会计核算上按实际业务核算,构成房产部分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