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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印花税的计算依据是转让价格,还是股份对应的出资金额?
铂略用户70576495
提问于 2025-12-03 13:00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所载转让价格计税。但是,这个价格要真实,否则涉嫌偷税了。打个比方:小强衣服口袋里面明明踹着50万块钱,却说要10万块钱把这件衣服卖给小红;且不说税务局信不信了,先和小强老婆解释清楚吧。
那这个属于合理理由,可以按照转让协议上的实际转让价格计税。
按照2026年新的政策,甲供工程已经不再简易计税。也就是说,对于第一种情形,一般纳税人肯定只能适用9%税率。对于第二种情形,除非符合“清包工”定义(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则可依3%简易计税),否则亦须适用9%税率。
首先,我们来看增值税纳税主体。增值税法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除非“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异地分公司属于独立增值税纳税人;既然如此,则其进项税额,只能由其依法抵扣、留抵或者退还,而无法转到母公司(当然,分公司可以再卖给母公司,给母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公司确认销项税额,母公司确认进项税额——不过我估计您希望问的并非这种方式吧)。
个人觉得,这种情况子公司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其实,股权激励这种方式并无特殊之处;举个简单例子,就是母公司给了子公司员工10万块钱,这个10万块子公司并没支出,所以子公司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