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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关联公司垫付费用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2-04 15:10
工厂长工资补贴 , 并入技术服务费 / 管理费按月收取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零税率),品名为 “技术服务费” 或 “工厂管理服务费”
研发人员差旅费,并入技术服务费或实报实销,并入技术服务费的同上述;单独报销时提供差旅费单据作为结算附件
垫付物料采购费,按采购成本 + 合理手续费收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零税率),品名为 “代垫采购款”;或作为贸易货款并入出口发票
垫付出口运费,并入出口货物价格或单独收取,并入出口发票或单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零税率),品名为 “国际运费”
我理解入库单、发票、合同还有结算单都应该保持一致的
如果入库单与发票不一致,我立解 只要能证明是同一个货物,不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所得税前扣除。但毕竟不是很规范,建议一致。
既然并未实缴,若只是减一个注册登记数字,而自然人股东并不因此从公司拿走钱,则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公司、工会,这是两个主体。当公司把钱转给工会的时候,取得工会票据,作为公司税前扣除凭证。至于工会怎么花钱,则与公司无关了。因此,公司不能使用别人家(没错,工会就是“别人家”)的凭证作为自己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