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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关联公司垫付费用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2-04 15:10
工厂长工资补贴 , 并入技术服务费 / 管理费按月收取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零税率),品名为 “技术服务费” 或 “工厂管理服务费”
研发人员差旅费,并入技术服务费或实报实销,并入技术服务费的同上述;单独报销时提供差旅费单据作为结算附件
垫付物料采购费,按采购成本 + 合理手续费收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零税率),品名为 “代垫采购款”;或作为贸易货款并入出口发票
垫付出口运费,并入出口货物价格或单独收取,并入出口发票或单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零税率),品名为 “国际运费”
这个业务,现在非常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也就是说,一并适用货物税率。
可以。
其实,叫做什么名字,取决于买方用途和目的,与开票没有关系。比如一部电机,买来自用,就是固定资产;接着卖出去,那是库存商品;投入生产、构成产品组成部分,则为原材料。
是否涉税,需要实事求是。如果之前的1000万元盈利,股权变更时约定清楚,仍然属于原股东,那就不用涉税。如果新股东也享有之前盈利,就是说,花了100万,立即赚了500万,这个事情不符合常理(对于老股东而言,人家只是拿到公司100万,自己就放弃500万,这个事情没人相信),则会引发税务预警以及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