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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转出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2-26 15:18
不需要,只有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才需要做转出处理。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你说的情形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无需转出。
二者不是一回事。
简单来说,合并协议是合并各方公司之间的“合同” ,而合并决议(决定)是各公司内部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的“内部批准文件”。
增值税范畴,适用13%税率的“劳务”,是指“加工和修理修配”;而常见的建筑服务,则为9%税率。增值税法对于个别名称有所调整,但项目、税率本身并无太大变化。
这个情况,需要区分具体情况而讲:
一、汇算清缴之时,若已取得发票,则可依法税前扣除。
二、汇算清缴之时,若尚未取得发票,则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处理;但后期再取得发票,则可追溯、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