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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转出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2-26 15:18
不需要,只有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才需要做转出处理。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你说的情形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无需转出。
其实,这属于补偿款分拆,而非销售——上述附属设施、机电设备乃是拆除,而非实物、产权转移。因此,对此无需开具发票,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将其相关损益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是说乙方返还甲方吗?为什么要返还,是给与折扣吗?
目前没有统一规定,实操中对于不征收发票部分,只是电网开给公司时可以使用不征税税收编码,企业转售时无法开具。一般做法有以下情形:
1、按全额开具13%转售电发票,你公司会吃亏,因为政府基金部分不能抵扣
2、电费部分开13%专票,政府基金部分按照2018年28号公告,开具分割单
3、在备注栏注明代收政府基金部分
您可以和主管税务部门确认一下当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