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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酒店开会,会议间隙在酒店用餐,酒店应当开具什么项目和类型的发票?
铂略会员80556864
提问于 2026-01-12 09:22
其实,我想您的询问目的,乃是“餐费部分”能否一并开具会议服务发票(以供抵扣),是这样吧?
新税法相关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也就是说,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属于“一项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目前条款就是这些,我谈谈个人理解:显然,公司是去酒店“开会”,这是主要目的,而用餐只是附于“开会”;或者说,并非专门去吃饭。因此,个人认为,一并开具会议服务发票是可以的。
当然,因为上述条款主要给予定义描述,可能理解方面有所异议;谨慎起见,也建议您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税收编码选择经纪代理服务,星号后边可以填写人力资源服务,但发票会显示生产生活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是没问题的,建议通过导出该发票看下导出的记录中编码是否为经纪代理服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及实务口径:被投资单位(银行)宣告/发放股票股利(送红股、红利转增股金)时,投资方不作会计分录,不确认投资收益,也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仅在备查簿/长期股权投台账中登记增加的股份数量,并重新计算每股账面成本(总投资账面价值不变,股数增加,单位成本下降)。
您公司对于上述“股金”,原本计入哪个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