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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酒店开会,会议间隙在酒店用餐,酒店应当开具什么项目和类型的发票?
铂略会员80556864
提问于 2026-01-12 09:22
其实,我想您的询问目的,乃是“餐费部分”能否一并开具会议服务发票(以供抵扣),是这样吧?
新税法相关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也就是说,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属于“一项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目前条款就是这些,我谈谈个人理解:显然,公司是去酒店“开会”,这是主要目的,而用餐只是附于“开会”;或者说,并非专门去吃饭。因此,个人认为,一并开具会议服务发票是可以的。
当然,因为上述条款主要给予定义描述,可能理解方面有所异议;谨慎起见,也建议您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外部人员从外地来公司所在地城市发生的往返交通费(如机票、火车票),不属于会议期间在会议现场发生的费用,其性质是公司为接待外部人员而承担的差旅支出。根据业务招待费的实务认定范围,"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明确属于业务招待费。
对于非本公司员工发生的交通费报销,若属于招待客户性质,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实务中,外部人员的交通费一般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与会议召开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均可计入会议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主要指会议期间的接送站等)、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实务中,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均属于会议费的合理组成部分
赠送纪念品属于"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赠送纪念品的开支",明确在业务招待费的实务认定范围内。
涉税方面,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同一交易:
比如说,您卖给张三A零配件,不给他安;李四自己网上买了B零件,您给他安上。这属于不同交易,分别签订合同、分别开票、分别计税没有问题。
但是,如果您给赵五做维护保养,过程中又给他安装了零件,那就是一项交易了。这时候,就需要依照主要目的、主要业务来开票计税了。
商场作为销售费用即可,不需要发票——因为对方没有向商场销售货物服务。一般也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通常情况下,顾客获得返利,根本源于其自身购买行为,并非无偿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