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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酒店开会,会议间隙在酒店用餐,酒店应当开具什么项目和类型的发票?
铂略会员80556864
提问于 2026-01-12 09:22
其实,我想您的询问目的,乃是“餐费部分”能否一并开具会议服务发票(以供抵扣),是这样吧?
新税法相关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也就是说,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属于“一项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目前条款就是这些,我谈谈个人理解:显然,公司是去酒店“开会”,这是主要目的,而用餐只是附于“开会”;或者说,并非专门去吃饭。因此,个人认为,一并开具会议服务发票是可以的。
当然,因为上述条款主要给予定义描述,可能理解方面有所异议;谨慎起见,也建议您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开票,但从业务性质看实际就是销售货物由俩家付款,一是消费者,二是拼多多平台。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发生应税交易取得与之相关的所有货币或非货币经济利益都属于销售额组成部分,我个人理解应该按13%开票。
而且类似你的问题,上市公司贝因美因为给平台按6%开票,已经被当地税务部门处罚。
建议和当地主管税局确认一下为妥。
相关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如上所述,“至境内客户B提供服务”,那这个情形,就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而是来源于境内,那就用不上这个条款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应当分别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若不能区分,一并按照“销售不动产”开具)。既然是“ 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前取得”,那可以按照5%征收率简易计税,购置原价亦可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