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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酒店开会,会议间隙在酒店用餐,酒店应当开具什么项目和类型的发票?
铂略会员80556864
提问于 2026-01-12 09:22
其实,我想您的询问目的,乃是“餐费部分”能否一并开具会议服务发票(以供抵扣),是这样吧?
新税法相关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也就是说,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属于“一项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目前条款就是这些,我谈谈个人理解:显然,公司是去酒店“开会”,这是主要目的,而用餐只是附于“开会”;或者说,并非专门去吃饭。因此,个人认为,一并开具会议服务发票是可以的。
当然,因为上述条款主要给予定义描述,可能理解方面有所异议;谨慎起见,也建议您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政策原文您可能是知道的,所以我就不列了了。
首先,这个优惠的“年度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但增值税及附加,则是“每月依次扣减”。也就是说,您的正确处理应当是,每月抵减增值税及附加;到年底尚未抵减完毕,然后才涉及“年度”抵减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当然,如您所述,“25年全年的增值税及附加远大于应享受的招收退役士兵税收优惠金额”,那其实不涉及抵减企业所得税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个人销售(转让)不动产(车位),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