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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酒店开会,会议间隙在酒店用餐,酒店应当开具什么项目和类型的发票?
铂略会员80556864
提问于 2026-01-12 09:22
其实,我想您的询问目的,乃是“餐费部分”能否一并开具会议服务发票(以供抵扣),是这样吧?
新税法相关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也就是说,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属于“一项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目前条款就是这些,我谈谈个人理解:显然,公司是去酒店“开会”,这是主要目的,而用餐只是附于“开会”;或者说,并非专门去吃饭。因此,个人认为,一并开具会议服务发票是可以的。
当然,因为上述条款主要给予定义描述,可能理解方面有所异议;谨慎起见,也建议您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计算劳务报酬所得,基数使用“不含税金额”,即“2079.21元”。
假如上述20000元为含税金额。
增值税:
20000÷(1+1%)×1%
个人所得税:
20000÷(1+1%)×(1-20%)×20%
上述“极端情况下可能一直不开票”,在税法层面并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也就是说,销售实现即应开票;若应开票未开票,则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况且,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只是纳税义务发生条件之一,而非唯一;总不能为了不交税,连货款也不要了吧——收款亦是纳税义务发生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