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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太明白您的意思?您可以带上数字、用“第三人称”再具体、详细描述一下这个业务。
假设租赁公司是甲公司,另一家公司(企业)是乙公司。
一、第一个环节,按您所述,那是乙公司卖了一项资产给甲公司;而所谓甲公司“支付租金”,乃是分期付款而已。这个环节需要分别作购、销处理。
二、所谓“合同到期”,也即分期付款完成。那么,甲公司再把资产给乙公司,无论是否收钱,这儿则又出现一次“购销”了。
我明白,您是想做成“融资租赁”。但融资租赁不是这样做的: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简单来讲,乙公司把资产给甲公司,但不过户,甲公司支付租金;租期结束是否过户不重要,这才是融资租赁。您是一开始就过户了,那就不是了。
若为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一般是指持股20%-50%),则须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核算,主要是投资收益核算方面有所区别。比如,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1000万元,投资企业立即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比如3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0万
贷:投资收益 300万
实际分配时
借:应收股利 3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0万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应收股利 300万
其实,无论会计处理、税务处理还是合同条款内容,都应当与事实相符。如您所述,既然“实质业务是将货物放在平台,当平台实际销售完成后,再收取款项结算”,那会计、税务处理以及合同条款皆应依此办理。至于合同条款,若与事实相符,则应修改之,即修改至与事实情况相符才行。
之前是怎么约定付款期限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