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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太明白您的意思?您可以带上数字、用“第三人称”再具体、详细描述一下这个业务。
假设租赁公司是甲公司,另一家公司(企业)是乙公司。
一、第一个环节,按您所述,那是乙公司卖了一项资产给甲公司;而所谓甲公司“支付租金”,乃是分期付款而已。这个环节需要分别作购、销处理。
二、所谓“合同到期”,也即分期付款完成。那么,甲公司再把资产给乙公司,无论是否收钱,这儿则又出现一次“购销”了。
我明白,您是想做成“融资租赁”。但融资租赁不是这样做的: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简单来讲,乙公司把资产给甲公司,但不过户,甲公司支付租金;租期结束是否过户不重要,这才是融资租赁。您是一开始就过户了,那就不是了。
不是。已报销的办案费用不冲减“应发工资”。
从会计准则/工资口径和税务口径分别看:
1)会计与工资口径
应发工资:是律所与雇员律师约定的劳动报酬,包括固定工资、底薪、绩效/奖金、办案分成(提成)等。
办案费用实报实销:属于律所承担的业务费用/办案成本报销,不是律师的劳动报酬。凭发票报销时,一般作为“办案费用/业务费用”等成本费用处理,不计入工资,也不从应发工资中扣除。
2)个税口径
雇员律师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如果律所已凭发票实报实销办案费用,说明办案费用不由律师承担,则个人不能再用“分成收入×30%(或当地规定比例)扣除办案费用”的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实报实销 与 30%办案费扣除只能二选一,不能叠加。
如果律所不报销、由律师自担办案支出,才可在规定比例内(通常按省级税务口径,上限为当月分成收入的30%)扣除办案费用后,余额与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计税。
需要,子公司如果不偿还,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会计核算上按实际业务核算,构成房产部分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