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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太明白您的意思?您可以带上数字、用“第三人称”再具体、详细描述一下这个业务。
假设租赁公司是甲公司,另一家公司(企业)是乙公司。
一、第一个环节,按您所述,那是乙公司卖了一项资产给甲公司;而所谓甲公司“支付租金”,乃是分期付款而已。这个环节需要分别作购、销处理。
二、所谓“合同到期”,也即分期付款完成。那么,甲公司再把资产给乙公司,无论是否收钱,这儿则又出现一次“购销”了。
我明白,您是想做成“融资租赁”。但融资租赁不是这样做的: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简单来讲,乙公司把资产给甲公司,但不过户,甲公司支付租金;租期结束是否过户不重要,这才是融资租赁。您是一开始就过户了,那就不是了。
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原发票(总票)作为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也应留存;若原件不能取得,亦当转换证据(复印并签章)。
事实上,这儿的增值税,乃是依照税法发生纳税义务,而非预缴义务,所以不宜通过“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这个科目,而应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至于收入,则可按期来做。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本期)
预收账款(以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相关规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议将上述合同拆分为“土建基础+土建办公楼”(9%)和“钢结构厂房的材料、制作、安装、运输”(13%);否则,一并从高适用税率(13%)。
至于之前部分,则既然已经开票,则无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