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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太明白您的意思?您可以带上数字、用“第三人称”再具体、详细描述一下这个业务。
假设租赁公司是甲公司,另一家公司(企业)是乙公司。
一、第一个环节,按您所述,那是乙公司卖了一项资产给甲公司;而所谓甲公司“支付租金”,乃是分期付款而已。这个环节需要分别作购、销处理。
二、所谓“合同到期”,也即分期付款完成。那么,甲公司再把资产给乙公司,无论是否收钱,这儿则又出现一次“购销”了。
我明白,您是想做成“融资租赁”。但融资租赁不是这样做的: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简单来讲,乙公司把资产给甲公司,但不过户,甲公司支付租金;租期结束是否过户不重要,这才是融资租赁。您是一开始就过户了,那就不是了。
注销要进行清算,如果存在大额未分配利润,股东注销收回的资金就会大于投资金额,会产生20%个税。
外部人员从外地来公司所在地城市发生的往返交通费(如机票、火车票),不属于会议期间在会议现场发生的费用,其性质是公司为接待外部人员而承担的差旅支出。根据业务招待费的实务认定范围,"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明确属于业务招待费。
对于非本公司员工发生的交通费报销,若属于招待客户性质,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实务中,外部人员的交通费一般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与会议召开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均可计入会议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主要指会议期间的接送站等)、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实务中,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均属于会议费的合理组成部分
赠送纪念品属于"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赠送纪念品的开支",明确在业务招待费的实务认定范围内。
需要缴纳。
根据“内财税〔2021〕1055号”第三条规定,缴费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包括跨盟市和在自治区内预缴的区外缴费人),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乘以适用费率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至于您提及“税务局没有核定”这个情形,其实应当这样理解:现在共有十几个税种,几百个税目,如果税务局初始全部核定,则会极大增加纳税人每月(季)需要申报的工作量,也没有这个必要,因为每个纳税人一共可能也就涉及几个到几十个而已。所以,纳税人应就其实际涉及到的税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