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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19 14:50
如果明确是需要对外支付的,即便是超过三年,也不需要调整到收入来计税的。
如果确定无需支付,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计税。
可以。但是,必须业务真实、票实完全相符、三流一致,并且定价符合市场公允原则。
客户要求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如上所述,支付预付款之时,根本没有达到“商品控制权转移”这个条件(商品还没做成呢),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而不应开具发票。
注:增值税法所称“先开具发票”,这不是新规定,原“暂行条例”也有这条。这儿不是指的任意“先”开发票,是指收入已经实现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比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整体发出),此时“先(一并)开具发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随之提前(一并确认)、而非分期确认了。这个“先开具发票”要正确理解。
我不妨直言,个人所得税年度扣除六万元,这个不存在“结转”问题。其次,个人所得税范畴,不存在发放“哪月、哪年”工资一说,而是“哪年、哪月发放”;也就是说,2025年发放工资(发的什么时候的不重要),就是2025年度个税属期所得,只能扣除六万元。
当然,如果说不合理,根源在于“2024年未发放工资”。直言勿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