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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扣除
种彭勃
提问于 2026-01-19 17:43
除非每次向个人支付不超过500元,否则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至于付款记录(截图)、采购单等,这些算是“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但不能代替税前扣除凭证(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可以报销,但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需要合规的票据。
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理解。但个人以为,基于“法无禁止则可”之原则,如上所述,可以视为对方提供仓储服务存在瑕疵,因此减少仓储服务费,按照实际收取服务费开具发票。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亦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样理解不对的。
其实,这儿涉及两个税务处理环节:预缴、申报。
如您所述,购销倒挂,预缴环节不用交增值税了。
但是,申报环节,要按照实际销售额9%来计提销项税额。至于购入时取得什么发票,与销售时计税无关。(如果已经预缴了,这时候可以抵减。但是因为没有预缴,所以也不存在抵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