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固定资产变卖,增值税计算
烨霖小哥哥
提问于 2026-01-27 17:38
能否采用简易计税(3%减按2%),关键在于采购时是否因为法定原因不得抵扣而未抵扣。什么是法定原因呢?比如说当时是小规模纳税人,比如2009年之前买的(当时固定资产不能抵扣),比如原先营业税纳税人在2016年之前买的(当时也不能抵扣)。但是,比如当时就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是未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常见情形,但这并非“法定原因”,因为税法是允许索取的)而未抵扣,则不适用简易计税政策。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乃是应税凭证,比如此问题之《销售合同》。那么:
(一)若退货协议明确对于上述应述《销售合同》予以修改,致其金额减少,则“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二)而若退货协议未提及原《销售合同》,或者并未对于原《销售合同》作出修改或者变更,则原《销售合同》之印花税计税依据并未改变,不应退税或者抵减。
相关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三、(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如果上述各项服务,与商品销售各自独立、分开,且服务及其成果自始属于生产工厂,而非依附于商品本身,则其分别开票是可以的。谨慎起见,建议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依然可以选择每月一日的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