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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好,昨晚刚出了新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2026年1月“全额”发生纳税义务。
这就适用“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即:如果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则以此日期确认;否则应以服务完成确认(鉴于持续服务,总不能一直不交税吧,因此通常理解按计费期间来算,即月)。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并且符合抵扣条件,则其票面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不构成资产原值。“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
除非针对特殊员工,比如矿井作业、高空作业,这种属于生产活动必要支出,可以抵扣;若为全体员工支付,则属于福利范畴,不得抵扣。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2026年最新政策,一项业务涉及多个税率,需要依照主要目的开票。如此所述,既然属于“租车”,这才是实质,所谓“服务”那是辅助“租车”,因此应当一并按照13%(动产租赁)开具发票。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