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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好,昨晚刚出了新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2026年1月“全额”发生纳税义务。
这就适用“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即:如果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则以此日期确认;否则应以服务完成确认(鉴于持续服务,总不能一直不交税吧,因此通常理解按计费期间来算,即月)。
可以。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没有缴纳,而是给员工发了钱,那就要如实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了。
你们可以依据中国跟境外总部的授权关系来代总部支付这笔钱然后再向总部报销。但是这项操作属于代收代付性质,所以具体的会计处理细节要注意。也就是说,贵公司支付这笔款项时应当确认为一笔债权,向总部报销这笔款项时应当冲减这笔债权。既然这笔款项没有形成贵公司的资产、成本、费用,那么也就谈不上客人(或其代理)向贵公司开具发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