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不可区分的进项税金计算转出分子/分母
铂略会员70530514
提问于 2026-02-04 16:43
此“销售额”,乃是增值税术语。事实上,《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这个概念,正如您上面所述,会计上乃是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资产处置损益、营业外收入等概念,但没有“销售额”这个术语的。
其实,从上面三个分子也可以看出来:前面两个,属于增值税项目,所以用了“销售额”;而后面那个,因为不是增值税项目,所以不用“销售额”,而改用“收入”了(当然,此处“收入”也不是纯会计收入,而是基于增值税“销售额”而改了一个叫法)。
此处之“期”,是指税款属期,一般即“月”。
从税务合规与内控角度来看,存在税务风险。仅靠内部审批单,是效力比较低的内部证据,没有外部证据,一旦税务机关不认可,可能认定为“虚列成本”或“不合规支出”。
可以,按实际情况办理即可,即便不发工资也可能为分公司服务,所以可能产生差旅费用。但同时要做好以下内控管理。
制度明确: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需明确“派驻/异地任职人员”的报销主体、标准及补助范围。未明确制度易被审计质疑。
审批闭环:必须有真实的《出差审批单》(含事由、时间、地点),报销时附合规发票。无实质内容的“常规通勤”不应按差旅报销。
避免重复:若分公司已提供住宿/餐饮(如配宿舍、食堂),则不应再报销住宿费及伙食补助,仅可报销交通费等实际发生费用。
费用归属:若费用在分公司列支,需确保分公司是实际受益主体,避免被认定为“总部费用违规转嫁”。
既然7月已经交付,租赁期开始,那么就应当7月开始确认收入;而若尚未确认,则9月应当连同7月、8月一块儿补上,金额就是83/12x3。印花税则是按照合同金额一次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