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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实际情况办理即可,即便不发工资也可能为分公司服务,所以可能产生差旅费用。但同时要做好以下内控管理。
制度明确: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需明确“派驻/异地任职人员”的报销主体、标准及补助范围。未明确制度易被审计质疑。
审批闭环:必须有真实的《出差审批单》(含事由、时间、地点),报销时附合规发票。无实质内容的“常规通勤”不应按差旅报销。
避免重复:若分公司已提供住宿/餐饮(如配宿舍、食堂),则不应再报销住宿费及伙食补助,仅可报销交通费等实际发生费用。
费用归属:若费用在分公司列支,需确保分公司是实际受益主体,避免被认定为“总部费用违规转嫁”。
既然7月已经交付,租赁期开始,那么就应当7月开始确认收入;而若尚未确认,则9月应当连同7月、8月一块儿补上,金额就是83/12x3。印花税则是按照合同金额一次缴纳。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CFR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CFR价=FOB价+F运费。所以正常FOB的价格是不包括境外段的运费的。如果运费国内支付更便宜,双方协商一致由国内企业支付,国外客户随着货款一起支付过来,这种情况下报关单的成交方式不可以填写FOB,应当填写CFR。您问题中运费的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不包括出口退税)方式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处理,本质上与内销货物的运费处理是一样的。江湖传说,国际贸易无论何种成交方式都要折算成FOB价格进行会计处理,是错误的,其依据的财商字[1995]620号文件早已作废。至于运费也是要计入到企业的免税收入里,一般谈不到。
是的,就是涉及这三个地方。但是,“视同销售成本10000元,视同销售收入10000元”,这两个地方没有问题。关于业务招待费,则将此项一并纳入,一块儿计算调整即可,而不一定是全额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