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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确认收入时点及相关税务问题
Michael Sander
提问于 2026-02-06 14:04
先讲两个原则:
一、合伙企业“穿透原则”,即合伙企业盈利,立即视为合伙人取得。
二、依照税法计税原则。
基于上述原则:
(一)2025年度,A企业应将“预提100万”调增,作为其合伙人所得;
(二)2026年度,A、B皆不作纳税调整:B确认收入(利得),理所当然;对于A来讲,此类“管理费”属于永久性差异,不能税前扣除。
合伙人之“经营所得”,于次年3月底前汇算清缴。
对于“现香港公司提供了他们的员工去做服务时发生的当地住宿费交通费等,来要求我司支付给他们”这个业务,您公司作为购买(服务)方(即付款方),由于服务(住宿、交通)发生于境外,且销售上述服务方显然也为境外,故您公司无需扣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既然“土地出让合同于2026.01签订并付款,登记证上的使用期限从2026.01开始”,则应于1月入账无形资产并开始摊销。至于“3月份取得土地登记证”,乃是一种形式;无论会计还是税法,都是“实质重于形式”。
土地使用税自2026年2月开始计算,其计算基数乃是土地面积。
地价包括土地款、契税、印花税以及其他必要支出。
这个规则,与之前大致相同,只是措辞发生改变。现行政策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显然,客户要的是货物,而非运输过程,因此应当一并适用货物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