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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确认收入时点及相关税务问题
Michael Sander
提问于 2026-02-06 14:04
先讲两个原则:
一、合伙企业“穿透原则”,即合伙企业盈利,立即视为合伙人取得。
二、依照税法计税原则。
基于上述原则:
(一)2025年度,A企业应将“预提100万”调增,作为其合伙人所得;
(二)2026年度,A、B皆不作纳税调整:B确认收入(利得),理所当然;对于A来讲,此类“管理费”属于永久性差异,不能税前扣除。
合伙人之“经营所得”,于次年3月底前汇算清缴。
其实,三者原则是相同的,就是“据实”处理。
一、就买方而言,收到40公斤货物,就按照40公斤入账;若再收到10公斤,则再入账10公斤。
二、就卖方而言,发出50公斤,则按照50公斤确认收入、开具发票;若实为40公斤,则红冲10公斤。
三、就库房来讲,则应保留收货单据、记录,并将实际数据传递财务记账。
是次年会计差错更正导致的吗?如果是的话,俩者不一致是正常的,不需要更正季报纳税申报表。
一项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实体、程序要件皆符合。如上所述,“消费真实,有消费证明”,这可视为支出真实发生,属于实体要件。但是,程序方面,仍需要取得合规发票,而“电子税务局上查不到发票信息”,则属于重大疑虑,若金额较大,建议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