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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下老师,关联方之间的正常业务对公司上市有影响吗?还有子公司的经营资质母公司可以用于招标吗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交易关键在于“市场独立原则”。只要实际发生业务活动,按照独立原则处理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关联业务应当披露;如果存在控制关系,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当抵消内部业务。
母、子公司皆为独立法人,母公司不能直接使用子公司资质进行业务。
股权转让价款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确定的基础就是价值,没有出资的部分在计算转让价值的时候一般不会考虑的,所以一般来讲是按净资产乘以实际出资比例70%计算转让的公允价值。
其实,既然“组装该机器”,这其实就是“加工”、“生产”环节,并非研发活动,因此相关人员工资不应作为研发费用。
按照“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外购货物用于对外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你采购时没有取得专票就无法抵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