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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服务费可以抵扣进项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2-11 19:27
根据目前增值税法的规定,你说的出售股权的业务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2条所说的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分割单没有要求出租房必须为对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事实上,法定纳税义务不能“私相授受”,也就是说,对于出租方应缴税费,比如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原本就不存在“对方开具发票不想先垫税金”一说,这原本就是出租方纳税义务。至于承租方同意承担这部分钱,则只能通过“涨租金”方式处理,仍然不能改变法定纳税义务。
契税、房产税纳税地点,皆为房产所在地;至于印花税,则是向公司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公司购买不在免征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