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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差额计税开票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2-26 09:56
我先给您引一下最新文件条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四、(五)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含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十二)纳税人按照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按以下规定开具发票,否则,不得扣除。
2.适用第四条第五、七、八项规定,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
也就是说,上述发票开法本身没错——至于扣除金额是否真实,则是其主管税务机关考虑事项;您无需考虑也无权考虑。
“A收两个月租金费用做为违约金”,这不需要开具发票。发票开具范围,乃是源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而收取对价”;而此乃是以“2个月租金”作为金额标准的“违约金”,通俗来讲,收这个钱,不是因为租了,而是因为不租了,所以不用开具发票。
至于“中介收一个月租金费用”,这就要看性质了,是中介费,就要开票;是违约金,就不需要。
其实不必纠结此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扣税。
按照印花税法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按照成交金额千分之一计税;不对受让方征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这样不可以的。
核定扣除与凭票抵扣,属于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不应存在各属期混淆情况。也就是说,若改变抵税方式,则只能自改变起,新发生购进业务而新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依法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