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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差额计税开票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2-26 09:56
我先给您引一下最新文件条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四、(五)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含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十二)纳税人按照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按以下规定开具发票,否则,不得扣除。
2.适用第四条第五、七、八项规定,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
也就是说,上述发票开法本身没错——至于扣除金额是否真实,则是其主管税务机关考虑事项;您无需考虑也无权考虑。
首先说明一点,纳税期限(季度、月度、次)是针对一个纳税人,而非区分具体业务。也就是说,对于个体工商户,需要按期(季度、月度)申报纳税、开具发票。(至于“次”,通常适用于非经营者,比如自然人、非企业单位等。)
如上所述,若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并非必然等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一种分类方式,个体、企业是另一分类方式),则适用1%税率开具发票;而若期末符合免税条件,则可免征增值税。
是的可以抵扣,这个问题已经新华社的文章予以确认,归类为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类别票据。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相关规定,2026年起,“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加计扣除1%政策”取消。
如上所述,“购进和使用都在2025年12月份”,实体方面原本可以执行原政策(加计扣除1%)。但由于“2026年1月取得发票”,则无法享受。
您可尝试向主管税务机关证明“购进和使用都在2025年12月份”这个情形,看看能否执行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