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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差额计税开票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2-26 09:56
我先给您引一下最新文件条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四、(五)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含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十二)纳税人按照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按以下规定开具发票,否则,不得扣除。
2.适用第四条第五、七、八项规定,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
也就是说,上述发票开法本身没错——至于扣除金额是否真实,则是其主管税务机关考虑事项;您无需考虑也无权考虑。
延迟报销的税务风险,原理上与会计风险差不多——都是涉及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三个月,这样既影响会计月度核算,也影响税务方面月度或者季度税额计算。
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复杂。虽然您反复强调“无租金”、“联营收益”,但是,关键不在于怎么说、叫什么名字,而在于本质:“提供场地——收钱”,就是这么一回事(至于“监督”,只是为了“收钱”而已)。那么,此业务就应以“场地租赁”(当然,还要看“场地”实质上是什么,是室外空地就是场地租赁,如果是室内,那就是房屋租赁了)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我从来认为,原本就应当这样做。只是许多人不这样做,非要拿“实际的车票、住宿费发票”,而不开在发票里面。打个比方,你去饭店吃饭,点了10个菜,一共500元,那就开500元饭费发票就可以的,而不是说,饭费发票200元,老板再提供厨师工资、水电费、房租、食材发票给你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