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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外来演出团队提供宿舍(合同约定,),折旧等费用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企两税?
铂略会员70561054
提问于 2026-03-08 09:48
首先,既然费用源于“演出”,则属于经营活动范畴,宿舍相关折旧及水电暖等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其次,提供宿舍乃是支持“演出活动”,并非不附任何条件之“无偿”,因此无需另作视同销售处理。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首先,这儿需要防范虚开发票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客户是和你们联系、讨论商品以及价格,并且由你们决定销售、发货、收款,这样才是你们实际销售这个货物。而如果你们什么也不管,平台叫你们给谁开票,你们就给谁开票,那就是虚开发票了。
针对前者,即实际存在销售货物,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付给平台的钱)
至于辅助资料,平台交换清单算是其一,若另有其他佐证更好。
既然“所有权归属于企业”,而若企业能够实际控制,而非“名有所有权,实际不再实施控制”,则并未发生销售行为,也无需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推广宣传”也属于经营活动,相应发票亦可正常依法抵扣和税前扣除(作为销售费用没问题的)。
如果能够证明,确实因为公司事务,而发生差旅费支出,原则上可以报销的;可以留存相关发票、资金流水、相关出差安排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