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为外来演出团队提供宿舍(合同约定,),折旧等费用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企两税?
铂略会员70561054
提问于 2026-03-08 09:48
首先,既然费用源于“演出”,则属于经营活动范畴,宿舍相关折旧及水电暖等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其次,提供宿舍乃是支持“演出活动”,并非不附任何条件之“无偿”,因此无需另作视同销售处理。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个实事求是即可。(其实,企业会计准则也是经常给出原则性处理意见。)
比如酒类,那个酒瓶显然构成产品成本。但是,卖酒的时候,再另外搭个袋子之类,则可作为销售费用。关键是是否与产品本身密不可分。
这属于虚开发票。
首先,解释一下“合同流”的事情。合同流不一致,是说总公司只是签订合同;但是干活(销售服务)、收款、开票,还是由分公司来做,这样还是需要符合三流一致。
您的情况,既然安装服务是由分公司完成,那么开票、收款,也应由分公司完成。反过来讲,总公司没干活,却开了发票,那就是虚开。
按照您的描述,那这个“月物料出入库流水约几千笔”,可能还是加权平均法比较合适(当然,肯定得需要区分不同物料类型)。因为这么多笔,其他方式比如先进先出法或者个别计价法,除非使用某种软件处理,否则工作量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