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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外来演出团队提供宿舍(合同约定,),折旧等费用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企两税?
铂略会员70561054
提问于 2026-03-08 09:48
首先,既然费用源于“演出”,则属于经营活动范畴,宿舍相关折旧及水电暖等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其次,提供宿舍乃是支持“演出活动”,并非不附任何条件之“无偿”,因此无需另作视同销售处理。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没有太多变化。有个文件,《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77号),您可以看一下。关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有一些规定。
之前有人问过类似问题,好像他问的是北京和东北的一个城市吧;我想,可能大家都想把社保留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城市,买房、买车啥的是不是需要这个。但是,可能这种工资、社保“错开”的情形,实际操作不大容易;建议您可向当地社保部门了解一下。
上述费用,是否签订了合同?合同名称及合同主要内容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