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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完工进度调整的软件开发收入及成本报表填报方式
铂略会员60552053
提问于 2026-03-10 14:20
其实,上述跨期合同,原本并无会计、税法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也就是说,正确操作应当是,会计上按照进度确认收入、成本;然后企业所得税申报则依会计为基础即可。
打个比方吧:公司通知,下周全员加班;但是财务部不用来。那么,上面这个通知是否矛盾呢?财务部人员(当然也是公司人员)是执行“全员加班”呢,还是“财务部不用来”呢?这在法律上有一规则,叫做:特殊优于一般。
这儿也是一样,“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这是一般规定。但是,“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这是特殊规定。
需要报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而无论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会计报表体系皆包含现金流量表。
毕竟这属于经营活动范畴之内事项,无需作为营业外支出。而由于销售并未成立,若产生“支付违约金”情形,应为公司管理出现问题(未及时取回),因此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当然,作为销售费用亦非不可)。
如上描述之关键信息,“车辆是司机个人买的,挂靠在A公司……80%的业务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则A公司原本不应入账固定资产,相应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显然,上述车辆并非A公司“支付或者负担”,因而不能入账、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