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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完工进度调整的软件开发收入及成本报表填报方式
铂略会员60552053
提问于 2026-03-10 14:20
其实,上述跨期合同,原本并无会计、税法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也就是说,正确操作应当是,会计上按照进度确认收入、成本;然后企业所得税申报则依会计为基础即可。
打个比方吧:公司通知,下周全员加班;但是财务部不用来。那么,上面这个通知是否矛盾呢?财务部人员(当然也是公司人员)是执行“全员加班”呢,还是“财务部不用来”呢?这在法律上有一规则,叫做:特殊优于一般。
这儿也是一样,“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这是一般规定。但是,“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这是特殊规定。
这个确实没有这么明确的政策,我个人理解,脱敏发票通过前后数字和姓名也能判断的,确属单位人员的旅客运输服务发票就可以抵扣。
以上理解不完全正确,我来一一解释:
一、合伙企业盈利,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金额>账载金额→调增多交税,这是对的。反之不调减、不调增。为什么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显然,这是个加法:作为计税依据的“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只可能大于或者等于“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不可能小于。
二、合伙企业亏损,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金额为0,按照实际收到的投资收益全额计入利润总额,正常交税。这是对的,原理与上面第二部分一样。
三、如上情形,显然计税依据乃是15万。即账载金额15、税收金额也是15(原理在上面第一部分已经说了,税收金额=实分+应分)。
AI的吧。不过这次虽然依旧废话不少、说得不全,但好在大致没有说错——主要是它说了一些笼统、抽象的话,不太存在对错问题。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基本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扣除条件
(一)实质要件: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实际发生、金额合理。
(二)程序要件: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并有足以支撑的辅件,比如相关合同协议、结算单据、资金流水等。
增值税方面: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
个人所得税方面:若向个人赠送,需要依照偶然所得、20%税率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企业负担,那就倒推为税前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