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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补充一下,这个房租费用,是单位还是领导承担呢?
那不行的。“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既然“单位承担”,那个人并非“发生租金支出”,因此不能扣除。
此长期资产用途是什么呢:一般计税项目,不得抵扣项目,还是混合用途呢?
给您看一下原文条款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如此所述,您所说的,是为画线的部分。但是,您可以看一下前面这句斜体字: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也就是说,如果属于“税务机关发现”多交了税款,条款并无“三年”之限。所以说,您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希望税务机关核查一下您之前纳税情况,看其能否发现您公司存在多交税款情形。
需要缴纳、代扣代缴印花税(万分之五,双方各自缴纳)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