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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质量问题赔偿
铂略会员70594855
提问于 2026-03-13 10:23
这属于销售折让。比如原本收了100万,给人按照100万开具发票。后来,因为质量问题,赔了人家5万,那就由销售方再给人家开具“-5万”发票(即红字发票)。这个红字发票,就是税前扣除凭证。
我的意思是说,您只是冲减了收入,并未发生损失。
预收款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货时一并确认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或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如果业务真实,依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纳税,那也不会涉及税务问题。
打个比方吧:您开了一个饭店,有客人来吃饭了,您和客人说,您只需要付200块钱就行,客人很高兴,但是您同时又和客人说,您还得承担厨师工资1800元。然后,客人就会说了,玩什么文字游戏,不就是这顿饭2000块吗?
就是这个道理。应当按照“推广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