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3-23 10:37
以“收款、合同付定、开票”三者孰早原则,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是,“货物销售”或者“货物发出”,则是触发了开票条款;为什么呢?我们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也就是说,“货物销售”或者“货物发出”,则收入应当确认,因此应当开票,因此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您之前“工期不超12个月销售货物”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的“预收款”,之前和您解释过的。
我们用“第三人称”表述一下,甲向张三卖了100元商品。那么,上述“商户”、“商场”,分别是指?
加计抵减政策没有“最大限额”规定,只要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即可。当然,如果加计抵减额超过了当期实际应交增值税额,则需要结转以后期间再进行抵减。
既然已经退货,则已不符合进项税额法定定义(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因此需要转出。
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已抵扣增值税不能退回。那么,针对上述情况,可以在进项税额转出以后,向税务机关取得相关证明,然后再向海关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