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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3-23 10:37
以“收款、合同付定、开票”三者孰早原则,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是,“货物销售”或者“货物发出”,则是触发了开票条款;为什么呢?我们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也就是说,“货物销售”或者“货物发出”,则收入应当确认,因此应当开票,因此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您之前“工期不超12个月销售货物”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的“预收款”,之前和您解释过的。
需要。
因为这并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法定扣除项目,且“不属于高危行业”,则不是法定免税项目,因此需要作为一项“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另外,可能需要依据市场公允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租赁服务)处理。
无偿提供租赁服务,在增值税法之后不用视同销售了,也就是可以不缴纳增值税。
依据 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