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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通过学校招聘实习生,给予中间老师(个人)的介绍费,对方应该开具什么发票我们才能合规税前扣除?
铂略会员70561054
提问于 2026-03-23 11:44
上述情形,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附以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结算依据等留存备查。
一、关键在于,“每人每月人民币300元”,这与一次性的“招聘服务”就有区别了。
二、这样开票可以。
三、是的。
您的业务确实有点特殊,谨慎起见,建议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员工需要合并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既然作为职工薪酬组成部分,公司可以税前扣除。
对于买方而言,票面能够显示大类及具体项目(比如“生产生活服务-住宿服务”),至于编码,虽则票面并不显示,但只要具体项目与您所购买事实相符(比如上述“住宿服务”),而大类则可通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比对(货物部分并未改变),只要这样没有问题,由于现在都是电子化开票,编码自然也不会错的。
确实,以上风险都有可能存在,您公司财务上述担心并非空穴来风。另外,此种操作还可能涉及税务(个税、增值税)、外汇监管、金融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因而导致相关部门核查、稽查或者司法调查也是很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