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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需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本项第2目所列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4)按照规定收汇。
若无报关单,则不符合上述第(2)项条件,即出口不成立,因此需要内销处理。
必须算进去,你1月的免抵税额,在2月申报附加税时,必须计入计税依据,系统自动带入是合规的 。
政策依据(最新有效)
1. 财税〔2005〕25号:经税务局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 。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附加税计税依据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 增值税免抵税额 - 直接减免税额 - 留抵退税退还税额 。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免抵税额对应的附加税,在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申报期申报(你1月核准,2月申报,完全符合) 。
为什么要算?
免抵税额本质是:出口应退税额抵顶了内销应缴增值税,相当于你“少交了增值税”。附加税随增值税附征,抵顶部分仍需缴纳附加税,不能因“免抵”而免除。
申报要点
附加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中,“增值税免抵税额”栏会自动带出1月核准数,不要修改、不要删除 。
计税公式:
附加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 + 免抵税额 - 留抵退税扣除额)× 适用税率 。
租赁的罐子本身,不适用出口退税 。
如上所述,你您公司乃是租赁罐子、仅用于装载冷媒出口,罐子所有权不转移、不对外销售、最终会收回,不满足“销售给境外+报关离境+会计做销售+收汇”的退税条件 。况且,罐子属于租赁服务/周转包装物,也不属于“出口货物”范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