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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需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本项第2目所列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4)按照规定收汇。
若无报关单,则不符合上述第(2)项条件,即出口不成立,因此需要内销处理。
(1)深圳B公司采买完成后,出口给香港A公司,或者出口给A公司制定的买家,可以在中国办理出口退税。办理出口退税的具体要求与普通的外贸型出口企业是一样的。
(2)平进平出不合理。应当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让B公司赚取合理的利润。至于赚取多少利润,可以参照您在问题中提到的“深圳B是通过成本加成的方式,问香港A公司收取”的方式处理。
我理解似乎不是这个意思。“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只是将相关产品由“免税”改为“征税”,但并未涉及出口。况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明确,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基于“特殊优于一般”规则,也应当不受影响。
以上属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