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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销售设备 提供工程师给设备进行定期训检服务适用多少税率
铂略会员70591663
提问于 2026-03-24 13:47
一、对于“别人公司销售的”,您公司“提供工程师给设备进行定期训检服务”,这个显然乃是单独业务,适用6%税率没有问题。
二、对于“设备有我司销售的”,则需要进行区分:
(一)若设备销售合同条款,包含此项服务,则须一并按照13%税率;
(二)若二者单独区分(不仅限于合同区分,关键在于执行时也是明确区分),比如说,单独销售设备与包含服务,价格明显不一样,服务与设备销售完全没有挂钩,客户购买设备后,完全可以自行找人服务并且因此可以降低价格,则此设备、服务可以分别适用税率。
关于“巡检”与“更换零件”,需要依其主要目的一并适用税率。当然,从您提供信息来看,上述业务乃是“巡检”为主要目的,一并适用6%即可。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其实,三者原则是相同的,就是“据实”处理。
一、就买方而言,收到40公斤货物,就按照40公斤入账;若再收到10公斤,则再入账10公斤。
二、就卖方而言,发出50公斤,则按照50公斤确认收入、开具发票;若实为40公斤,则红冲10公斤。
三、就库房来讲,则应保留收货单据、记录,并将实际数据传递财务记账。
是次年会计差错更正导致的吗?如果是的话,俩者不一致是正常的,不需要更正季报纳税申报表。
一项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实体、程序要件皆符合。如上所述,“消费真实,有消费证明”,这可视为支出真实发生,属于实体要件。但是,程序方面,仍需要取得合规发票,而“电子税务局上查不到发票信息”,则属于重大疑虑,若金额较大,建议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