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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要求是对的。每当交付节点,即应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同时发生纳税义务。
您之前说的“交付”节点,这儿的“交付”是什么意思,难道不是“交付货物”吗?
只要作为职工福利处理,那即使不搞团建,公司愿意给员工报销油费,也并非不可的。这个没有太大问题。
一、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30号”第二条规定,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既然“授信协议,(适用于流贷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 ”,则此协议即视为合同了。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既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那对方确实“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对方可以自行去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同时缴纳增值税。持签订的合同、支付费用流水、个人身份证,直接去大厅办就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