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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厂房什么时候可以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Cornell Tate
提问于 2026-04-08 13:58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的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也就是说,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关键判断标准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与是否取得房产证、是否办理竣工决算、是否取得"完工证"等没有直接关系。
如果确实还没达到可使用状态可以不结转固定资产。
如果未结转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为了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支出还是需要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未来转固定资产,如果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已经结转固定资产,后续在发生的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的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可以追加计入原值(资本化)的情形:后续支出需要同时满足两项条件——(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具体而言,以下类型的支出通常符合资本化条件:
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改造(如延长使用寿命超过一定比例);
显著提升产能或生产性能的改造;
使产品成本显著降低的改造;
使资产达到新的安全或环保标准的改造。
不可追加计入原值(费用化)的情形:日常维修保养、外观修缮(如墙体补漆、地砖更换)、不影响产能和使用寿命的普通装修等,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关于固定资产的资本化门槛金额,会计准则层面并没有全国统一、强制性的具体金额标准(如“满5000元”或“满2000元”)。具体的金额门槛通常由企业或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确认固定资产的核心条件是: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一、应当通过职工福利核算。
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与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无关。
至于这些笔记本发给哪些员工,这个应当能有记录的。
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最后结转资产处置损失科目。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最长五年)。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