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偏远景区内宿舍楼,既住单位员工,又住劳务外包人员,还住外来演出人员,该楼折旧需要全部进职工福利费吗?
铂略会员70561054
提问于 2026-04-11 20:30
需要明确一下外包人员和演出人员基于什么原因住在这里呢?如果是有协议,能够有对应的收入,那么提供的住宿是约定好的必要支出,可以按收入成本配比选择,选择合适的分摊办法计入相关成本,但如果没有产生收入,属于无偿提供,就属于招待性质,那就应该计入招待费等科目了。
劳务公司承包主体公司的活,相当于给主体公司提供应税交易,合同要求提供住宿可以理解属于支付价款时可以减少一部分,这是正常支出,可以分摊。
合作公司如果和主体公司有业务往来,合同也约定提供住宿,要买属于与收入有关的支出,要么属于支付对价的一种形式,和劳务公司的情况一下,可以分摊。
如果有合同,能明确证明与收入或其他业务的紧密关系就可以分摊,都计入职工福利费,是否能讲清楚合理性,你一共多少职工,为啥这么多宿舍,能解释清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