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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远景区内宿舍楼,既住单位员工,又住劳务外包人员,还住外来演出人员,该楼折旧需要全部进职工福利费吗?
铂略会员70561054
提问于 2026-04-11 20:30
需要明确一下外包人员和演出人员基于什么原因住在这里呢?如果是有协议,能够有对应的收入,那么提供的住宿是约定好的必要支出,可以按收入成本配比选择,选择合适的分摊办法计入相关成本,但如果没有产生收入,属于无偿提供,就属于招待性质,那就应该计入招待费等科目了。
劳务公司承包主体公司的活,相当于给主体公司提供应税交易,合同要求提供住宿可以理解属于支付价款时可以减少一部分,这是正常支出,可以分摊。
合作公司如果和主体公司有业务往来,合同也约定提供住宿,要买属于与收入有关的支出,要么属于支付对价的一种形式,和劳务公司的情况一下,可以分摊。
如果有合同,能明确证明与收入或其他业务的紧密关系就可以分摊,都计入职工福利费,是否能讲清楚合理性,你一共多少职工,为啥这么多宿舍,能解释清楚吗?
这个采用会计标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那么,如上所述,对于上述“仪式”费用(比如剪彩、举办活动之类),无需并入房产原值。当然,房屋本身奠基、封顶、竣工等支出,显然构成房产原值。
这个可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无需发票、单据,纳入工资核算即可,并且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当然,需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申报;但是,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形(构筑物):根据《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天然气管道等市政管道明确归类于“构筑物”中的“市政管道”。对于工业企业而言,厂区内的燃气管道往往作为房屋或构筑物的附属设施存在,起到输送能源的基础配套作用,因此在实务中多数税务机关倾向于将其认定为构筑物。
根据财税〔2018〕54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等政策,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既然燃气管道通常被界定为“构筑物”(属于广义的建筑物范畴),就不属于上述政策中的“设备、器具”范围。因此,即使单项价值不超过500万,也不能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而应按构筑物的相关规定(通常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计提折旧。
燃气管道的铺设、安装属于建筑服务中的“安装服务”或“其他建筑服务”。施工方开具“建筑工程燃气管道工程”发票,符合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建筑服务的定义。开票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