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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新政策下还可以分开两个业务签订合同么?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4-14 14:50
其实没有那么复杂。
甲公司向乙公司同时提供销售A设备、安装服务。如果安装的就是A设备,那本来就是一个业务,分别签订合同、计税反而是逃税了。
而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设备,但是给乙公司安装B设备(这个设备是乙公司自己买的),那就是两个业务了。
政策文件其实我们看到的都是一样,关键在于准确理解、适用。
这属于政策衔接问题了,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一、契税征税对象,乃是房屋、土地及其附着物。如上所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办理产证房屋、未办理产证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围墙、路面、污水过滤池、仿古木构长廊、八角亭等)、白酒发酵窑池,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二、未能办理房产证,不影响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一、(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根据您在问题中提供的信息,我理解您的业务是这样的——货物的买方是境内客户,但收货地点是在境外,贵公司负责将货物发送到收货地点且相关费用由贵公司承担。如果我理解的正确,那么您的业务属于《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此时贵公司应当按主要业务,也就是按销售商品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也就是说贵公司“代理”的国际货物运输收入,应当按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按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真不好说,很有可能您的业务符合增值税出口退税条件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此时增值税税率为0)。另一家货代公司应按6%的税率给贵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符合免税条件的也可以给贵公司开具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我对贵公司的业务理解错误。请您在追问环节提供更详细的合同信息,我再给您解答。
这个事情,可能有些麻烦。因为即征即退与一般纳税(进项抵扣)是不同的、独立的处理方式。这样说吧,如果您要转到一般计税去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追溯到初始状态,即要求您交回之前即征即退所退回的税款,然后再这样处理。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