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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经营租赁行业,租金,物业费,水费,电费,合同独立计价,增值税法税率混同还是可以分别核算税
铂略会员60628759
提问于 2026-04-22 12:44
分别计税还是从主计税,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同一交易。也就是说,上述水费、电费、物业费是否必须绑定于租赁服务,这是问题的关键。
相关政策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既然“该个人未实缴”,那股权转让成本就是为0。
(用于计税的)股权转让收入,不应低于公司净资产对应股权比例份额。关于这个净资产,需要注意两点:
(一)净资产是公司口径,不是说甲股东拿到公司,这钱就是甲的,乙股东把钱拿到公司,这钱就是乙的,不是这样的。股东出资到了公司,这个钱就是公司的,不再是股东的。(当然,如果出现一个股东按时出资,另一股东未按时出资,则出资股东可依相关章程、协议约定向未履约股东主张其民事责任。)
(二)若公司有房地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须进行评估,以市场公允价来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而上述“数据服务合同”不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因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不需要。所谓“不需要缴税的依据”,乃是“没有需要缴税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而上述“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不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因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