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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有食堂,这部分人员的劳务费是直接进福利费吗
铂略会员16517945
提问于 2026-04-27 14: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也就是说,这个问题取决于公司是否直接给派遣人员发放工资。
是的,向香港母公司支付外债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7%优惠税率(正常税率10%)。如上条款规定,香港税收居民(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在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的前提下,可按7%的优惠税率在内地缴纳预提所得税。
应当分别按照买卖合同金额万分之三、租赁合同金额千分之一,由合同各方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皆为此表列举项目。)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这说明股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从企业所得税角度不能确认为收入,更确切的说不能确认为以股票增加的形式形成的收入。既然不能确认股票增加形式的收入,那么也就不涉及新的股票持有时间的计算问题。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投资方因股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是不需要做会计处理的。不论投资方将上述投资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所以从会计角度,股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也不能视为股票增加形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既然会计角度没有增加股票投资,那么也就不涉及新的股票持有时间的计算问题。
所以该公司两次股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持股起始时间都是2021年3月1日。也就是说会计角度、税收角度的持股起始时间是2021年3月1日。也就是会计处理问题、纳税问题要按这个时间算。
如果要办理证监会监管的相关问题要按股权登记时间算。也就是说对同一问题不同政府部门的口径是不一致的,最常见的就是税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