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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问题
曲馨兰
提问于 2026-04-27 16:09
这样存在一定风险。因为发票开具需要三流一致,即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必须一致。谨慎起见,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明白您的意思,就是“服务转售”是吧, 这与商品流通有一定相似之处;但谨慎起见,还是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根据增值税法第17条,销售额是取得与应税交易相关的全部价款,所以仓储费构成了该交易销售额,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如果理解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项行为,仓储是销售货物的必要补充,也可以使用混合销售的这个条款来理解,俩者结果是一样的,都是按货物税率计税。
既然乃是“代理”,则代理公司就其实收服务费给您开具发票,原本没有问题。
又如上面所述,“出口方(我司)是境外关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既是法定纳税义务人,则相关“原始缴款通知书/税单”自然应当以您公司抬头开具,而代理方将此原件转交给您公司即可。
您说的人员外包是什么意思,是对方单位派人到你单位,接收你单位的安排完成你单位的工作吗?如果是这样属于劳务派遣业务,开具发票应该为生产生活服务*劳务派遣服务